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类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自主创业带动就业作用,帮助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重点人群等实现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方便办事群众,减少群众跑路,优化服务,现对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细则的通知》(京兴人社就发〔2020〕11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施细则”(附件11)和“创业贷款利息补贴实施细则”(附件12)中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施细则
(一)对“补贴对象”进行调整
原内容为:
大兴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一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从事个体经营并带动以上三类人员不少于3人实现就业的其他大兴户籍创业者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实现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且进行了就业登记,正常经营满1年的。其中,以招用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身份申请的企业,需在招用后的给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调整后为:
大兴区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带动以上三类人员不少于3人实现就业的,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年,可申请享受不超过2年,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申请对象招用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需在招用后办理就业登记。申请对象在申请时应确保以上3类人员中至少3人在本单位就业6个月以上并且当前仍在本单位就业。
(二)对“申报流程”进行调整
原内容为:
自本细则执行日起,满足条件的创业者可以在每年9月份工作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补贴),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材料不合格的将材料退还给申请人,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意见并按照审批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该补贴在政策实行期限内累计享受总次数不得超过2次。
调整后为:
自本细则执行日起,满足条件的创业者可以在满足条件后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材料,不合格的将材料退还给申请人,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意见并按照审批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该补贴在政策实行期限内累计享受总次数不得超过2次。此项租金补贴与本区其他孵化器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申报材料第8项”进行调整
原内容为:
申请人为高校毕业生的还需要提交学信网学籍信息截图;申请人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要提交这些人员的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调整后为:
法定代表人身份为高校毕业生的需要提交学信网学籍信息截图,法定代表人身份为登记失业人员的需要提交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为农村转移劳动力需要提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复印件;符合条件的被招用人员需要提供对应身份的就失业登记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被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根据以上调整内容需对原“大兴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审批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二、创业贷款利息补贴实施细则
将申请材料中“(2)中央财政、市级政策拨付贴息资金的银行进账单据及财务凭证、经办银行盖章的《贷款收回凭证》、《客户回单》”调整为“(2)能够证明补贴对象正常还清贷款、无展期或延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调整后的工作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大兴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审批单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