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兴政发〔2019〕27号),促进本区劳动力创新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本区劳动力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和在本区注册或经营的小微企业,享受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含原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且在2019年1月1日后正常还清贷款,无展期或延期还款的可享受创业贷款利息补贴。
二、补贴方式及标准
补贴采取“先还款,后补贴”的方法,凡符合市级贴息政策条件的,须先申报市级优惠政策,剩余部分利息由区财政资金给予补贴。其中,符合中央财政、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须先申报中央、市级优惠政策,剩余部分利息由区级财政资金给予补贴。
三、申报流程
补贴对象应于还清贷款的次月起30日内(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利息补贴。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材料不合格的退还材料至补贴对象,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意见,区财政资金按照审批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
四、申报材料
申请补贴对象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大兴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单(附表1)、大兴区自主(合伙)创办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单(附表2)或大兴区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审批单(附表3);
(2)中央财政、市级政策拨付贴息资金的银行进账单据及财务凭证、经办银行盖章的《贷款收回凭证》、《客户回单》;
五、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申请本细则的补贴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则
本细则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