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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施细则(京兴人社就发[2020]11号)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21-06-18


为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兴政发〔2019〕27号),促进本区劳动力创新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大兴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一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从事个体经营并带动以上三类人员不少于3人实现就业的其他大兴户籍创业者于2019年1月1日以后,实现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且进行了就业登记,正常经营满1年的。其中,以招用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身份申请的企业,需在招用后的给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二、补贴方式及标准

补贴采取“先付款,后补贴”的方法,自政策执行日起,符合条件且创业经营满1年的创业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实际年租金低于10万元的,据实补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享受其他创业场地补贴政策的除外。

三、申报流程

自本细则执行日起,满足条件的创业者可以在每年9月份工作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补贴),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材料不合格的将材料退还给申请人,材料合格的出具审批意见并按照审批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该补贴在政策实行期限内累计享受总次数不得超过2次。

四、申报材料

补贴对象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大兴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审批单(附表1);

(2) 创业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3) 上年度场地租金交易发票(项目为不动产租金发票或房屋租金发票);

(4) 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

(5) 近一年职工工资发放台账;

(6) 近一年职工保险缴费凭证;

(7) 近一年企业资产负债表;

(8) 申请人为高校毕业生的还需要提交学信网学籍信息截图;申请人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要提交这些人员的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五、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申请本细则的补贴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则

本细则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件下载1:附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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