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登录注册

关于印发《大兴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21-06-18


各用人单位:

现将《大兴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1日

 

大兴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本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群体尽快实现就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之间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1),明确见习岗位、职责要求、见习期限、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见习期是指自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时间不超过12个月。具体见习期由见习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章  见习人员

第四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第五条  见习人员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www.bjrbj.gov.cn),选择“北京市就业见习”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基本信息,申请参加见习。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

第三章  见习单位

第六条  见习单位是指依法生产经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大兴地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二)能够提供稳定、良好的办公环境,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创新等岗位;

(三)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五)能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原则上,见习人员不超过见习单位在岗职工的10%,在具体岗位上的见习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八条  申请见习单位的流程为:

(一)登录。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www.bjrbj.gov.cn)系统,填写单位信息、岗位信息,选择在大兴区开展见习。

(二)核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主要核实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见习管理制度和计划、见习岗位情况等。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实通过,及时向社会公布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名单;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予以退回。

(三)接续。见习单位有效期为自核实之日起的3年,期满自动终止。见习单位有效期满,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九条  见习单位应建立完善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指导帮助和日常管理。应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参加见习的人员名单、见习时间、工作表现、日常考勤、开展见习服务情况及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第四章  见习待遇

第十条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享受见习补贴。

市级见习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主要用于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带教人员补贴、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一)见习人员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

(二)带教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150元,见习单位自签订见习协议之日起,应为见习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为1年

大兴区见习补贴在市级见习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为在大兴区见习单位实地见习的、大兴区户籍的见习人员每月发放1200元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在市、区见习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鼓励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补助,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结合物价水平、见习人员实际需要等因素与见习人员约定,并在见习协议中进行明确。

市级见习补贴、区级见习补贴和见习单位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市级见习补贴标准随最低工资水平一并调整。

第十一条  每名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贴。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享受见习补贴政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等。

第十二条  发放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待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

其中,市级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批复后,按程序向见习单位拨付。

区级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区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区财政局批复后,按程序向见习单位拨付。

见习人员见习满15个工作日(含)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发放见习补贴;未满15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通过系统申报见习补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核实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上传电子版照片);

(二)《见习人员月度台账》(附件2)(上传经本人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电子版照片);

(三)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见习期内的见习补贴明细表(上传电子版照片);

(四)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原件(上传电子版照片)。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见习单位申报补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时被正式录用的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见习期满未被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出具《北京市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3),交见习人员择业时使用。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与见习人员终止见习协议,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因患病或已落实就业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

(二)无故连续缺勤3个工作日(含)或累计缺勤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三)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提醒无效的;

(四)因个人原因给见习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况的。

第十七条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终止见习协议,由见习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条件,未及时足额发放见习生活补助的;

(二)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的;

(四)编造、伪造见习材料,套取、欺骗、冒领见习补贴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况的。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应做到诚实守信,对申请参加见习、申请见习单位、开展见习工作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作出承诺。对于虚假承诺、不实申请等现象,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诚信责任。

第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规章制度、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工作管理、在岗见习情况、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人员):                    

    为明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

乙方到甲方参加就业见习,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见习期为   个月。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情况,安排其到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负责安排专门技术与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三、见习待遇

(一)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职工实际薪酬水平,为乙方提供见习生活补助,月补助标准为人民币         元。

(二)自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之日起,甲方为乙方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岗位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管理。

(二)乙方如违反见习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五、劳动保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稳定、良好的办公环境,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创新等岗位。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见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二)见习人员因患病或已落实就业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

(三)见习人员无故连续缺勤3个工作日(含)或累计缺勤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

(四)见习人员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提醒无效的。

(五)见习人员因个人原因给见习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条件,未及时足额发放见习生活补助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的。

(八)编造、伪造见习材料,套取、欺骗、冒领见习补贴的。

七、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见习人员月度台账(201X年X月)

姓  名


部门及

职   务


自 我 评 价

工 作 总 结 及


缺  勤

情  况

休假(天)

病假(天)

事假(天)

迟到(次)

早退(次)

旷工(天)

其它








本  人

意  见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见  习

单  位

意  见

 

 

 

见习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北京市就业见习鉴定表        

姓名


性  别


照片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专    业


毕业时间


联 系

电 话


家庭地址


    (见习表现) 

 

 

 

 

 

 

见习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