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奖励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20-12-01

职业资格奖励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兴政发〔2019〕27号),进一步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实现稳定就业作用,鼓励企业支持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提升职业转换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本细则中享受奖励的个人是指大兴区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以及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劳动者;享受奖励的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或经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在此类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在本细则奖励范围之内。本细则规定的本区劳动力是指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大兴区户籍劳动力。

二、申请条件

(一)2019年12月18日起,在京按规定获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就业的大兴区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以及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可申请享受个人职业资格奖励。

(二)大兴区注册或经营的企业利用职工教育经费,组织大兴区户籍在职职工在京取得中级工及以下或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根据获得证书人数申请企业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个人奖励标准:对个人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3500元、2500元、1500元以及800元的奖励。

(二)企业奖励标准:对企业职工取得中级工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企业职工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奖励申领及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领

个人奖励申报期限为自颁证之日起12个月内(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大兴区个人享受职业资格奖励的申请(附表1);

2.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本人页齐全);

3.《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毕业证书》及《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它相关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申领审批流程

各镇、街道社保部门经办人员受理、初审材料后登陆人力社保部官方网站核对证书信息;登陆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对个人缴费情况;并将上述核对结果截图留存,审核无误后将人员信息录入“本地化系统”,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一周,公示完成后,凡符合享受条件的,报请领导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享受职业资格奖励的申请(附表2);

2.大兴区职业资格奖励人员花名册(附表3);

3.大兴区职业资格奖励情况汇总表(附表4);

经领导审批后,拨付职业资格奖励资金,同时要求个人在“大兴区职业资格奖励资金发放单”(附表5)签字或将银行拨款明细附后,于全部资金拨付后15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大兴区职业资格奖励资金发放单”、“大兴区职业资格奖励情况汇总表”复印件备案,原件自行存档。

(三)企业申领

企业奖励申报期限为自颁证之日起12个月内(过期视为自动放弃),于每季度末月前向企业注册或经营地镇、街道社保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大兴区企业享受职业资格奖励的申请(附表6);

 2.大兴区职业资格奖励人员花名册(附表3);

 3.大兴区职业资格奖励情况汇总表(附表4);

 4.企业职工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企业职工的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齐全);

6.企业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复印件(至少包含颁证之日当月社保缴费情况);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0.企业出资培训的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四)企业申领审批流程

各镇、街道社保部门经办人员受理、初审材料后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或通过扫描营业执照(副本)二维码方式核对企业类型;登陆人力社保部官方网站或通过扫描证书二维码核对证书信息,并将上述核对结果截图留存,审核无误后将人员信息录入“本地化系统”,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一周,公示完成后,凡符合享受条件的,报请领导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享受职业资格奖励的申请(附表2);

2.大兴区职业资格奖励人员花名册(附表3);

3.大兴区职业资格奖励情况汇总表(附表4);

经领导审批后,镇、街道社保部门将资金发放给企业。同时要求企业在“大兴区职业资格奖励资金发放单”(附表5)签字,于全部资金拨付后15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大兴区职业资格奖励资金发放单”、“大兴区职业资格奖励情况汇总表”复印件备案,原件自行存档。

(五)各镇、街道人力社保部门应按季度对职业资格奖励进行审批,并将审批全部材料按批次规范存档。

五、资金监管

结合我区财政镇街体制相关规定,保障资金由镇、街道财政负担,并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及资金审批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资金的审批和相关材料备案职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并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各镇、街道不得擅自扩大划转资金支出范围,不得截留、挪用职业资格奖励资金,发现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它手段虚报冒领各项资金的,由相关镇、街道社保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细则自2019年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原《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兴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人社能发〔2016〕177号)废止。

(三)2019年12月17日前(含17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兴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人社能发〔2016〕177号)职业资格奖励申领条件的劳动者,可按照原奖励标准执行至2020年3月1日止。

(四)此外《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兴人社就发〔2018〕89号)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政策调整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办法另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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