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为落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兴政发〔2019〕27号),持续开展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结合大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区级免费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二、补贴条件
享受补贴的培训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担区级免费技能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应经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
(二)经认定的培训机构针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者、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劳动力等在内的大兴区户籍劳动者开展区级免费技能培训。
(三)定点培训机构针对同一人员开展区级免费技能培训,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
二、补贴标准
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发布的区级补贴培训工种标准承接本区劳动力培训任务,按照培训合格情况和就业情况申请相应额度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实现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给予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90%给予补贴,实现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给予补贴。
(二)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实现就业的,再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贴。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参与培训后实现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四)区级本地化专项培训项目,按照补贴标准全额给予补贴。
三、补贴申领
(一)报名登记
个人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到培训机构报名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学历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以上材料交存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
培训机构应核验报名人员信息及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培训协议。
(二)开班审批
1.培训机构根据组班情况填写《大兴区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表1)、《大兴区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表2),原则上开班前5天将《大兴区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区人力社保部门。
2.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确认。确认后,上述材料一份留存,另一份返回培训机构存档。
(三)资金申请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区级职业培训补贴,应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2.大兴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3);
3.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表4);
4.就业相关佐证材料;
5.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四、监督检查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区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培训机构开展日常培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将资金用到实处,促进各类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政策补贴性培训要统一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统,安排专人操作,从学员报名、开班申请、组织培训、开展考核、结业管理、就业信息采集、资金申请等培训的全过程,要在信息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区人力社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2019年12月18日之前开班的,按照《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兴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人社能发〔2016〕177号)规定及相关补贴标准执行。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兴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人社能发〔2016〕177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