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失业保险金须符合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后,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怎么申请失业保险金?
可通过以下线上渠道申请。
1.进入北京人社局官网,找到“个人办事”,点击“失业保险金申领”,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申领。
2.关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选择“个人办理服务”,点击“失业保险金申领”,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申领。
3.下载“北京人社APP”,选择“服务”,点击“失业保险金申领”,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申领。
4.下载“北京通APP”,选择“办事”,进入“社会保障”项目,点击“北京失业保险金申领”,登录后按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即可申领。
三、如何知道失业保险金申请结果?
申请失业保险金后,审核结果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收到短信的,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APP或“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申请页面查询审核结果。
四、失业保险金什么时候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审核通过之日的次月16日左右,发放至本人银行卡(折)中。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支持16家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广发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除北京银行、广发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要求在北京市开卡外,其余均支持全国范围内开户的银行卡。
五、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京人社发〔2021〕5号)的规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34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6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8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1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43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034元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缴费每多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医疗什么时候增员,如何报销?
具体增员时间及医疗报销问题请详细咨询失业登记地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示例仅供参考。
(一)增员时间:
例1:张某申请失业保险金,起始月为10月份,10月8日社保反馈成功,10月9日医疗保险增员。
例2:张某申请失业保险金,起始月为10月份,10月27日社保反馈成功,11月为开始享受失业保险金次月,11月失业保险金社保反馈成功日期为11月19日,则医疗保险增员日期为11月20日,补缴10月份医疗保险。
(二)如何报销?
从增员日期开始算,三个月医疗不能实时报销;从增员月开始数,三个月后可以实时报销。
例1:张某,10、11、12月需手工报销,1月开始实时报销。
例2:张某,10、11、12、1月需手工报销,2月开始实时报销。
手工报销材料须向失业保险金关系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提交,提交前可联系区级医保中心咨询手工报销所需的相关医院诊断等材料。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保会中断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申请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补缴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社会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处于断缴状态,社会保险的连续缴费记录会中断。
八、什么情况下要停发失业保险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以及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时,应及时登录互联网平台或到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否则,本人承诺退回不应领取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如不履行,本人接受被纳入个人征信记录管理。
九、停发失业保险金后可以恢复么?
个人申请停发后,失业保险金将不再恢复发放。个人应重新就业,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再次失业后,满足申领条件的,重新申请失业保险金。
十、我现在停发,可以享受到这个月失业保险金么?
请详细咨询失业登记地公共服务机构。
十一、什么情况下,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退回?
1. 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应退回。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
4) 移居境外的;
5) 领金人员已死亡的;
6)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2.《关于失业保险待遇退回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208号)中明确:
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补缴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社会保险。已补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费的,由街道(乡镇)社保所通知其办理退回相关社会保险费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2) 失业人员在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应参加除医疗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由街道(乡镇)社保所通知其办理退回相关社会保险费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当月实现就业转出并于同月参加社会保险的,不再退回该月的失业保险金或社会保险费。
4) 退回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应退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基金代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退回失业保险金后,保留相对应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标准档次,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合并计算。
目前,失业补助金已享受期满领金结束,或失业保险金已领取且正在享受中待遇已到账、医保已增员的,办理过程符合个人申请意愿,符合个人承诺或社保减员的失业原因,审核发放过程无误,非涉及上述应退回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回待遇或取消待遇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具体问题请详细咨询失业登记地公共服务机构。
十一、大兴区失业登记地公共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大兴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6926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