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才工作局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专题部署会要求,结合大兴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及重点发展产业人才实际需求,坚持总量调控、政策引导、条件准入、规范管理、诚信申报原则,现确定大兴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的办理指南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
在大兴区注册且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埠企业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1.原则上注册时间应当满1年,注册资本金实缴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2.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大兴区产业规划要求,主营范围未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3.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劳动关系和谐,原则上近一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等不良情况。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我区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
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申请单位每年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数量根据其产业类型、经营规模、在职员工数、年纳税额等情况来综合确定。
(二)申请人
被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单位聘用,且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本科(含)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2.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北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
3.应税收入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
4.在现聘用单位依法依规如实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和个人所得税;
5.在北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6.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申请人除上述第1项办理条件不符合外(其他条件均符合),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1.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的获奖人;
2.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
3.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人员;
4.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5.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6.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3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纳税额)。
二、办理程序
大兴区工作居住证实行聘用单位申请、区人力社保局核批、市人才工作局监督的三级管理模式。具体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聘用单位提出办理申请,并在工作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2.聘用单位系统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向区人力社保局窗口报送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系统提交后30日内,未到区人力社保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的,系统自动退回);
3.区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的,在系统中进行核批;
4.系统核批通过的,申请人可自行登录系统在线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系统中查看退回的原因。
(注:自2018年1月16日起,以前发放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由网上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替代,相关单位可通过市人才工作局官网查验真伪,尚未到期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继续有效。
三、办理流程和报送材料
申请人办理工作居住证必须经聘用单位同意,并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原则上不受理个人办理。单位办理工作居住证相关业务时,经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应写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办理事项,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初次申请单位注册
(一)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注册信息:初次申请工作居住证业务的单位要先进行网上系统注册;
2.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单位网上注册成功后次日,按照下述“报送材料”要求向区人力社保局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3.区人力社保局核批: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及系统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合格后网上通过单位注册申请。
(二)报送材料(以下证件类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单位申请注册报告:《XX单位(全称)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注册的请示》(参考样式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企业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未“五证合一”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
3.上一年度企业纳税凭证;
4.其它有关材料。
●新办工作居住证
(一)办理流程
1.聘用单位为员工注册:已在系统注册的单位登陆系统,为符合申请条件的聘用员工创建个人用户;
2.个人发起申请:申请人登陆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后系统提交;
3.聘用单位审核:聘用单位重点审核申请人相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系统填报的信息是否与相关证件信息一致,并为申请人填写个税缴纳等情况,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
4.聘用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提交后次日,单位按照下述“报送材料”要求向区人力社保局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按照分批办理的原则,申请单位每次申请原则上不超过3人);
5.区人力社保局核批:区人力社保局对聘用单位系统提交的信息和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网上核批;
6.申请人网上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区人力社保局核批后,申请人登录工作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个人账号,点击“打印确认单”,可即时打印,也可下载后打印。
核批未通过的,按照区人力社保局的核批意见办理。
(二)报送材料(以下证件类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由申请单位登陆系统打印并盖章);
2.单位申请办理报告:《XX单位(全称)关于为XXX(姓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请示》(参考样式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未“五证合一”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4.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材料;本科以下学历的须提供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评材料〕;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与身份证住址栏不一致的,须提供户口本);
6.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提供其中一项即可):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房主身份证,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③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④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样式见附件3)和双方身份证;⑤申请人的《北京市居住证》;
7.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尚有6个月以上合同期限);
8.申请人在聘用单位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并在“纳税记录”右上角空白处由聘用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申请人近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单及申请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列出申请人每月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发工资等,有特殊情况可另附文字说明),同时加盖公司财务章、法人签字;
10.随往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在京工作的劳动合同(尚有6个月以上合同期限);
11.随往子女(原则上年龄不超过16周岁)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子女页)及其它可以证明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已经入学的,须提供《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等相关入学材料;
12.《诚信声明》(样式见附件4);
13.其它有关材料。
●工作居住证续签
持证人在工作居住证3年有效期满后,申请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有效期限1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持证人在办理工作居住证续签业务时,应保证当前所有信息均真实有效,且原则上持证期间月均应税收入不低于新办要求。如有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办理相应变更业务的,应先办理相应变更业务后再办理续签业务。
(一)办理流程
1.聘用单位提交续签信息材料:聘用单位在系统中提交续签申请,并填写持证人持证期间缴纳个税等情况,系统提交后次日,按照下述“报送材料”要求向区人力社保局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区人力社保局核批:区人力社保局对聘用单位系统提交的续签申请和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合格后网上核批;
3.申请人网上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区人力社保局核批后,申请人登录工作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个人账号,点击“打印确认单”,可即时打印,也可下载后打印。
(二)报送材料(以下证件类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一式两份(由申请单位登陆系统打印并盖章);
2.单位申请续签报告:《XX单位(全称)关于为XXX(姓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的请示》;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未“五证合一”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4.持证人持证期间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须还有6个月以上);
5.持证期间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个税证明:2018年及以前的,需下载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2019年之后的,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同时出具申请人银行工资流水单及申请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列出申请人每月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发工资等,有特殊情况可另附文字说明),同时加盖公司财务章、法人签字;
6. 持证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
7.《诚信声明》。
●工作居住证注销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区人力社保局和市人才工作局将随机调查工作居住证申请人和聘用单位是否存在真实聘用关系,对于申请人已离职而聘用单位未及时办理工作居住证注销的按聘用单位虚假申报处理。同时,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聘用单位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工作居住证注销可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发起:
1.单位发起:聘用单位在系统中提交注销个人证件申请后,无须审核,2个月后自动生效。
2.个人发起:持证人可以直接申请注销工作居住证,在系统中提交注销申请后,本人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和身份证原件直接到区人力社保局业务窗口办理证件注销。
●聘用单位变更
持证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应从原聘用单位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由新聘用单位在系统中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并办理聘用单位变更手续。新办证6个月内办理聘用单位变更的,原单位、新单位需报送情况说明。
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持证人可在原聘用单位注销自动生效前,通过个人业务的“延期注销申请”申请延期注销,在证件有效期限内,个人延期注销期最长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的,工作居住证失效。
(一)办理流程
1.新聘用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新聘用单位在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按照下述“报送材料”要求向区人力社保局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注:新聘用单位未办理系统注册的,应先办理系统注册手续);
2.区人力社保局核批:区人力社保局对新聘用单位系统提交的变更信息和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网上核批;
3.申请人网上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区人力社保局核批后,申请人登录工作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个人账号,点击“打印确认单”,可即时打印,也可下载后打印。
(二)报送材料(以下证件类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单位申请变更报告:《XX单位(全称)关于为XXX(姓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聘用单位变更的请示》(须注明到岗时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未“五证合一”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或同意调出函(须注明离职时间);
4.持证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5.持证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
6.《诚信声明》。
●居住地址变更
持证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居住地址变更的,须由聘用单位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
(一)办理流程
1.聘用单位提交变更信息材料:聘用单位在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按照下述“报送材料”要求向区人力社保局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区人力社保局核批:区人力社保局对聘用单位系统提交的变更信息和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网上核批;
3.申请人网上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区人力社保局核批后,申请人登录工作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个人账号,点击“打印确认单”,可在线打印,也可下载后打印。
(二)报送材料(以下证件类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聘用单位申请变更报告:《XX单位(全称)关于为XXX(姓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居住地址变更的请示》;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未“五证合一”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持证人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要求同新办工作居住证);
4.持证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
5.《诚信声明》。
●随往人员变更
持证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随往人员变更的,须由聘用单位办理随往人员变更手续。
(一)办理流程
1.聘用单位提交变更信息材料:聘用单位在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单位按照下述“报送材料”要求向区人力社保局业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区人力社保局核批:区人力社保局对聘用单位系统提交的变更信息和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网上核批;
3.申请人网上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区人力社保局核批后,申请人登录工作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个人账号,点击“打印确认单”,可即时打印,也可下载后打印。
(二)报送材料(以下证件类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单位申请变更报告:《XX单位(全称)关于为XXX(姓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随往人员变更的请示》;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未“五证合一”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随往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在京工作的劳动合同(尚有6个月以上合同期限);
4.随往子女(原则上年龄不超过16周岁)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子女页)及其它可以证明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已经入学的,须提供《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等相关入学材料;
5.持证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
6.《诚信声明》。
四、监督管理及有关要求
(一)区人力社保局核查监管
1.区人力社保局对聘用单位持证人员采取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持证人员离职未及时注销或流失严重等情况,将视情况对聘用单位处以暂停申报、中止办理、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均应真实有效。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对于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而单位审核失职的,暂停该单位申报资格。对于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取消单位申报资格。
3.申请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应严格审核。对于申请单位未尽到审核义务,致使个人以虚假材料上报的,或是对于要求补充材料但长时间未处理等情况,申请单位的申请权限将被中止。单位权限被中止后,已办理的居住证继续有效,并还可办理信息变更、续签等业务,但不能再提出新办申请。
4.申请单位应向业务窗口提交备案表及承诺书,将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主管及经办人信息进行备案,备案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主管及经办人均应为该单位正式员工。若备案人员发生变更的,需在申报业务时重新提交备案材料。聘用单位未及时备案的,暂停受理该单位工作居住证业务。
(二)系统信息填报要求
1.“现居住地址”、“户口所在地”应与提交的相关材料完全一致。
2.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机关名称应与审批机关公章名称一致。
3.教育培训简历应从高中填起,并填写概要信息,如“学习高中课程”。
4.工作简历中“开始日期”应与“参加工作日期”一致,所经历单位应逐一填写(包括现聘用单位)。
5.聘用时间的结束日期应与劳动(聘用)合同一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单位的结束时间为本人退休日期〕。
6.“主要工作业绩”应如实填写,不能空缺。
7.“社保缴纳情况”由系统自动对比,无需填写,社保“扣缴单位”应为申请人的聘用单位。
五、现场办理时间、地点和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每周二、四现场集中办理,无须预约。
核批时限:自申请材料齐全报送至区人力社保局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公地址:大兴区桐城行政办公楼9号楼一层——大兴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大厅29号窗口。
咨询电话:81296819(周二、四)、81296113(其它工作日)。
六、其他
本办理指南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附件:1.单位申请注册报告(参考样式)
2.单位申请办理报告(参考样式)
3.《房屋借住声明》(样式)
4.《诚信声明》(样式)
5.《聘用单位信息备案及承诺书》(样式)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9日